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权人双方在“文革”期间互换房屋各自行使权利多年后能否翻悔的批复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关于董xx与张xx、罗xx房屋掉换纠纷上诉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报告称:一九七一年十一月,巴中县城关镇居民上山下乡办公室,将该镇二十七户地主下放农村,并将他们在镇里的自有房屋一律由县财政局作价收购。杨继均、董xx夫妇不愿去指定的青山公社落户,经人介绍,由上山下乡办公室批准,愿将在城镇自住的五间瓦房(54.29平方米)与张xx、罗xx夫妇在梁xx公社自有的两间瓦房(35.72平方米)掉换。董xx和张xx出面立约书据,按照县财政局规定的房屋价格,由张xx补给董xx208.91元房屋面积差价。杨继均、董xx夫妇即随迁到梁xx公社落户。张xx向政府登记、办理了掉换房屋产权契本。几年后,罗xx、张xx夫妇将五间瓦房进行维修和扩建。杨继均、董xx夫妇返回县城后,把在梁xx公社的两间瓦房也进行了处分。从一九七九年开始,杨继均、董xx夫妇到处指控罗xx利用职权霸占其房产。一九八三年五月,杨继均患病死亡,其子杨述福声称其父之死与罗有关,全家出动,打烂罗家墙壁,强占罗家房屋三间,并在罗家设灵堂,放花圈,致使罗家无法正常生活,张xx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我们研究认为:董xx与张xx互换房屋产权,虽然发生在“文革”期间,但确属双方在自愿基础上协商达成的互换房屋产权契约,并经当地政府审查批准,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各自对互换的房屋行使了使用权和处分权。事过七年之久,董xx以落实政策为由,否认自愿互换房屋的事实,是没道理的。杨家强占罗家房屋,毁坏墙壁,设灵堂等行为也是违法的,应进行批评教育。据此,我们基本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董xx与张xx互换房屋产权,是合法的民事行为,依法应予保护。但在案件的处理上,既要依法办事,又要做到合情合理,并尽可能调解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