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产确权继承案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孙xx等人与孙zz等人房产确权继承案的批复
  【实施时间】1988-07-12【发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孙xx等人与孙zz等人房产确权继承案的批复
  (1988年7月12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8>京高法字第76号关于孙xx等人诉孙zz等人房产确权、继承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我们研究认为:该案双方争执之14间房产确系孙cc、孙vv、孙bb、孙nn、孙mm之父孙ll1942年所购置。1951年重新登记房屋产权时,因孙ll表示过放弃产权,该房产权人改为孙kk、孙张氏,但不久,孙kk又将房产证及房屋归还孙ll,交其管理、使用。“文革”期间孙ll本人将该房交公。1983年国家落实私房政策时,房管部门退给的房租结算款也交给了孙ll。孙ll长期对房屋行使所有权,孙kk、孙张氏生前从未提出异议。据此,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以确认该房产权归孙ll所有,由其5个子女孙cc、孙vv、孙bb、孙nn、孙mm依法继承为宜。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