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立法保护遭受家庭暴力者

天山网讯     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恰逢这一天,《自治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草案修改稿)〈下称《规定(草案修改稿)》〉提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二审,这项立法将使遭受家庭暴力的人员受到法律的保护。

记者看到,《规定(草案修改稿)》增加了新内容,即:家庭暴力发生后,施暴人所在单位要出面批评教育、处理施暴人。

解读

家庭暴力报警110出警

《规定(草案修改稿)》要求,公安机关应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出警范围,对于遭受家庭暴力的报警和求助,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出警,予以制止,并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对情节轻微的家庭暴力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坚持调解的原则,对施暴人予以批评、训诫,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施暴人单位应当进行处理

《规定(草案修改稿)》增加了新的内容,即家庭暴力施暴人所在单位或者组织,应当对施暴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当事人所在单位应当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提供所掌握的见证材料和其他的有关证据。

“近年来,我区家庭暴力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由于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占到离婚案件总数的30%。”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薄晓对此解释,很多家庭暴力发生时,遭受暴力的妇女都是求助于居民委员会或者妇联等单位进行调解,但是往往不能起到制止的作用。很多家庭暴力施暴人根本不在意居民委员会、妇联等单位的介入,但是很在意本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的批评和教育。

受害人可获临时救助

《规定(草案修改稿)》对家庭暴力受害者也十分关怀,要求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请求所在单位和施暴人所在单位、基层自治组织提供临时性救助,也可以直接就近请求民政救助机构提供庇护和临时性救助。被请求的单位、组织、机构应当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必要的临时性救助。

同时,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在校学生提供帮助和保护,对施暴人进行规劝和教育,或向施暴人所在单位、有关组织报告,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规定(草案修改稿)》还硬性规定,对家庭暴力负有法定职责的单位、组织、机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多部门建立联动机制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薄晓说,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仅靠一两个部门是不行的,要发挥各相关部门的作用,建立相互协调的联动机制。

《规定(草案修改稿)》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纳入本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范围,建立处理家庭暴力的协调联动机制和家庭暴力的预防、干预、救助等长效机制。必要时,社区、乡镇可以设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权站。

背景

制止家庭暴力亟待立法

近年来,我区家庭暴力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受害者主要是妇女。虽然《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对禁止家庭暴力、保护公民及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进行相关规定,但在如何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保护和救助等方面,缺乏具体的、制度性的法律规定。

据悉,乌鲁木齐市成立了首家“110家庭暴力投诉站”,仅一个月就立案7起。目前,全区各级公安机关与妇联建立了家庭暴力投诉站(点)346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