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亲结婚,35年的“婚姻”成同居

亲表哥和表妹结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已达35年之久。但由于是近亲结婚,违犯了婚姻法的规定,法院最终判决双方婚姻无效,按同居关系处理,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按照共同共有处理。  58岁的赵爱(化名)与63岁的张刚(化名)都是岚山人,赵爱的父亲和张刚的母亲是亲兄妹关系,赵爱是张刚的表妹。俩人于1978年11月登记结婚,育有一子一女,均已成年。婚后双方经常发生争吵、打闹。张刚曾于2013年2月起诉要求离婚,后经法官调解和好后又撤回起诉。赵爱于2013年8月起诉要求其与张刚的婚姻无效,并分割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庭审中,张刚认为他们虽然是近亲结婚,但婚姻关系已经持续三十多年,已超过诉讼时效。  岚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已构成《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依法应当宣告婚姻无效。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按照共同共有处理。2013年 11月,岚山法院最终判决赵爱与张刚的婚姻无效,双方同居期间共同出资建设的5间房屋,赵爱分得西两间、张刚分得东三间,各自房屋所对应的院落归各自所有,由赵爱出资在双方房屋及院落的分界处建设一道院墙。高高垒起的院墙结束了这段长达35年的无效婚姻。  【法官说法】  自古以来近亲结婚就被认为是违反道德和有悖伦理的。我国1950年《婚姻法》(失效)与1980年《婚姻法》(现行)均有禁止近亲结婚的规定,仅是对近亲的具体范围规定不一致。1950年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为直系血亲,或为同胞的兄弟姊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者;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而1980 年的婚姻法则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按照《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1980年《婚姻法》修改后审理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律适用修改后的婚姻法。  “本案双方当事人虽在1978年结婚,仍应当受现行《婚姻法》调整。近亲结婚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婚姻关系自始无效,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于调解,一经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办案法官介绍,同时因婚姻关系具有的持续性、人身属性等特征,使之不同于合同、侵权类的普通民事法律关系,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我国法律也没有关于婚姻无效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随时主张要求宣告婚姻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