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一年丈夫患病 妻子要求离婚被驳回

安徽报6月16日讯 涂某与潘某均系泾县泾川镇居民,2003年3月,二人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同年6月登记结婚。2004年6月潘某在一次腹泻后,双腿行走困难。经诊断,潘某所患为“强直性脊柱炎和Reiter综合症待排”。今年4月,原告涂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庭审中涂某表示,潘某所患疾病必须常年吃药,且无法治愈,无法过正常的夫妻生活,此病遗传可能性大,不利于生育子女。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依法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潘某辩称:他与原告是自由恋爱,双方感情比较好。所患疾病在医学上没有显示会影响夫妻性生活。今年3月,原告打工回来后,还过了夫妻生活,不久前原告去做了人流。综上,不同意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经自由恋爱而登记结婚,有一定婚姻基础,婚后夫妻感情也尚可。在被告患病后,原告能积极陪同被告去医院治疗。现被告仍在治疗中,原告具有相互扶助义务,双方应树立信心、克服困难、战胜疾病。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证据不足,故驳回原告涂某的离婚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