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要离婚才有效力

  【案情】蔡某与戴某于2003年7月登记结婚,双方感情尚可。近两年来,因戴某怀疑蔡某与其他异性交往密切,导致夫妻关系不睦。2010年3月,蔡某诉至法院要求与戴某离婚,后撤回起诉。此后,夫妻关系未有改善。戴某因怀疑蔡某与某男关系密切,而与该男发生争执,并由派出所接警处理,戴某因此还对蔡某实施了殴打。2010年7月,蔡某戴某一同前往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后因戴某反悔双方未能办理离婚登记。蔡某遂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戴某离婚,按照离婚协议处理财产分割问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戴某对蔡某不信任导致夫妻感情不睦,已无和好可能,依法应准予蔡某与戴某离婚。蔡某要求按照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由于该协议是以协议离婚为前提,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没有生效,对双方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该协议不能当然作为法院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直接依据。遂判决准予蔡某与戴某离婚,财产依法重新分割。

  【点评】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并不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时生效,而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生效要件,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或法院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离婚协议并没有生效,对夫妻双方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