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任法定代表人签定的合同效力问题

问:
  2008年5月初,我们与福建福州某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由我厂为他们生产一批汽车配件。可是当我们按照合同约定的规格和数量生产出来产品之后,对方由于法定代表人变动,新任经理以“谁签的合同谁负责”为理由,终止合同的履行,不认购我们的产品。请问,他们这样做合法吗?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专门规定
    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76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第128条的规定,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和解、协调解决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公司法》规定合同签订后,由公司所有的资产对外承担有限责任。法定代表人只是作为法人的合法代表出面签订,并不是法定代表人的个人意思表示。公司其他人也可以签署合同,只有加盖有公司印章,合同就能成立。因此,当法人的负责人或合同签订者调离本单位后,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决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如果因特殊情况需要终止或解除合同,也必须要具备法定的条件,经双方协商同意,通过法定程序来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