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生效有何区别?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即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一致意见,要约承诺阶段宣告结束,合同成立是当事人合意的成果。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由此可见,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的要件是: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2)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而合同生效的要件是: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