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昔鸳鸯情缘断 强占住宅起纷争

夫妻双方已离婚,因被告一时住房困难,念及往日的夫妻情分,原告让其继续住在自己处,但被告却迟迟不肯搬离。9月10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调解了该起离婚后住房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原告杨某与被告卢某原系夫妻关系,2008年3月,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夫妻共同财产座落在三湖镇街上的一栋四层楼房归原告杨某所有。办理离婚手续后,被告卢某因一时住房困难,提出暂不搬离原住处,原告杨某同意被告暂住一段时间。但被告自此一直占住该房屋,拒绝搬离。2010年7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座落在三湖镇街上的一栋四层楼房归原告所有。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在离婚时,双方已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及小孩的抚养等问题达成协议,离婚协议已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添置的座落于三湖镇街上的一栋四层楼房归原告所有。原、被告达成的离婚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合法有效的。原告诉请座落在三湖镇街上的一栋四层楼房归其所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原、被告已离婚,彼此不再承担相互扶养的义务,因此,被告继续强行住在原告的房子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现座落在新干县三湖镇街上的一栋四层楼房归原告杨某所有,被告在一个月之内搬离原告住房;原告自愿补偿被告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