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交通法规
房产法规
合同效力
婚姻关系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婚姻动态
交通法规
房产法规
合同效力
婚姻关系
交通知识
抵押担保
离婚程序
分居关系
家庭暴力
合同义务
合同法规
律师文集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合同义务
合同通知义务条款约定
发布时间:
2017年10月28日
珠海研究解决重大复杂疑难民商事法律案件的高级律师
任何一方如变更协议载明的联系方式和通讯地址,须在变更后5日内通知另一方。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本协议规定的任何通知或书面通讯应以速递的信件发出,或者以传真发出,并用速递公司递交的信件予以确认。按本协议规定发出的通知或通讯,信件交给速递服务公司后七(7)天应被视为收件日期,或者,如以传真发出通知,发出后一(1)天应被视为收件日期,但应有传真确认报告为证,并应发出上述确认信件。一切通知和通讯均应发往下列有关部门地址,直到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更改该地址为止。
您可能也对一下文章感兴趣
1.合同附随义务类型种类有哪些 合同法中附随义务是否可诉
2.合同的违约责任与救济有哪些规定 合同违约条款需要负法律责任么
3.买卖合同当事人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合同的附随义务的具体认定
4.违反房屋租赁合同附随义务的司法判断 合同附随义务在合同履行之后的履行
5.对附随义务的法律分析
关于我们
相册影集
法律咨询
专长领域
案件委托
联系方式
律师文集
人才招聘
网站管理
All Right Reserved
厦门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Copyright @2008-2013 版权所有
闽ICP备08005907号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
友情链接
珠海研究解决重大复杂疑难民商事法律案件的高级律师
公司顶层设计及公司立体股权架构设计高级律师